

檢舉受理原則及獎勵規定
一、 檢舉受理原則
1、凡通過檢舉管道進行違規行為、事件(不包含人員績效考核或客訴法律事件)之實名檢舉,將分案、立案調查
2、若為匿名檢舉,無聯絡方式且無實質內容(無具體時間/人物/地點/事件等具體經過等資料),或有惡意誹謗性質的,不予
受理
二、獎勵原則
1、對同一檢舉線索分別同時向康控公司其他相關部門舉報的,不重復獎勵
A、同一線索有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舉報的,主要獎勵最先檢舉人;檢舉順序以受理檢舉的登記時間為準;其他檢舉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確有直接作用的,酌情給予獎勵
B、對共同舉報同一事件的,獎金合計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,獎金可平均分配
2、 對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檢舉案件,不給予獎勵;但若提供了新的信息、證據、線索,導致案件查核有新的突破,可考慮
適當獎勵
三、獎勵標準
檢舉需為實名制,經查證屬實,為康控公司挽回或減少重大經濟損失的,或對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,給予獎勵
A類獎勵:依追回損失為基數,獎勵額度4%-10%,最高不超過20萬元
B類獎勵:依阻止損失為基數,獎勵額度2%-5%,最高不超過10萬元
C類獎勵:依改善流程或制度缺陷重要度,5000-5萬元
獎金額度累計計算獎勵額不超過20萬上限
四、獎勵發放
檢舉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及銀行帳號(本人),所獲得的檢舉獎勵為實得金額,依稅法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用,均由康控公司承擔
五、檢舉案件調查過程中,具體署名的檢舉人信息及舉報內容均會保密,亦不會曝露消息來源;
上述內容,凡涉及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的,均以相關政策法規為準